同簽訂以后,無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屬于違約行為,對于守約方可以主張的權利如下: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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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趥鶆盏臉说牟贿m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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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發生以上情形守約方應當如何做?
1、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你需要收集對方不履行合同的證據,以及因對方違約不履行合同導致你遭受損失的證據,比如錄音、錄像等證據。
2、如果你希望繼續履行合同,那么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以主張對方違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不沖突,可以同時主張,一般法院會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需要自行舉證證明損失,法院一般也會支持,待判決生效以后,可要求對方履行,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已對你無意義,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合同約定的金額不足以彌補的,可以實際損失主張賠償。
4、不管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勝訴以后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中的前述函件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功能,在民法典施行前存在爭議。
《民法典》施行前,有觀點認為,前述函件的內容僅僅是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催告,并不能產生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如果債權人要解除合同,尚需要依據該催告的結果,再次向債務人發出明確的解除合同通知。
然而,《民法典》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該條規定對附期限的解除權通知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該條規定結束了前述紛爭。
當然,合同解除效力的最終發揮,仍然取決于解除權人的權利是否真實存在。為此,該款規定的最后一句仍然規定,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確認合同解除之訴,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同時,為了解決對方怠于提起解除合同確認之訴,將合同效力長期處于不穩定和不確定狀態,損害解除權人合法權益的問題,該規定的最后一句還把提起解除合同確認之訴的權利賦予了解除權人,即如被解除方不確認解除效力,也不提異議之訴,解除權人亦有權提起訴訟,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合同解除權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