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法公例權力責任相一致的準繩,繼承人接收承繼,應該經受被繼承人的財富權力和財富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若發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接下來就由徐匯律師排名網您講解遺處置被繼承人債權清償糾紛應注意哪些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處置被繼承人債權清償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1、先肯定遺產。在理想生存中被繼承人殞命時,屬于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富,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富狀況中,其遺產還沒有肯定。因此在了債被繼承人債權時,先要從共有財富平分割出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份財富作為真正的遺產,以此作為清償的依據。切忌不分青紅皂白把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都作為遺產并以這個“遺產”負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2、區別繼承人所負下債權的性質。分清被繼承人所負下債權的性質,唯獨在嚴峻根據前文解說確認為是被繼承人的小我私家債權,才必須依限制承繼的準繩辦理了債事務,即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反之,被繼承人所欠下的債務,雖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但是實際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生活的,就不能認定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而應作為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負擔。
3、明確了債權詳細的步伐。一般為承繼開端當前,繼承人應首先用屬于被繼承人遺留上去的財富來了債被繼承人的債權,了債后殘剩的財富,才作為實踐存在的遺產再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不便清償債務時,應按照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則,可以先行折價或變現,然后再清償債務,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償還債務。
二、幾種繼承人的了債義務分管題目
1、當唯獨法定繼承人承繼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該按照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根據比例了債被繼承人的債權。即多得者多還,少得者少還。當然這類了債仍必須以遺產的實踐代價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至多了債數額不跨越他的承繼所得。假如幾個遺產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言承繼人和受遺贈人時,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承繼到的遺產了債權,如其所得遺產不足以了債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應當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2、被繼承人債權,是指被繼承人殞命時遺留的應由被繼承人了債的財富責任。唯獨在被繼承人殞命時還沒有了債而又依法應由其歸還的債權才屬于被繼承人債權。被繼承人債權既包括被繼承人小我私家擔負的債權,也包括被繼承人在配合債權中應負擔的債權份額。
依據我國《民法公例》權力責任相一致的準繩,繼承人接收承繼,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在接收遺產的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類似上述涉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案件不少。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這類糾紛中,分清被繼承人債務的性質、繼承人清償的順序、舉證責任的分擔尤為重要,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做一些探討。以上就是徐匯律師排名網您講解遺處置被繼承人債權清償糾紛應注意哪些問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徐匯律師排名網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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