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工作競爭越來越激烈,很多企業因種種原因,會出現給員工調崗、降薪情況。大部分員工,害怕不同意企業的調動,會被辭退丟掉工作,往往就默認了調崗安排。這樣的情況在當今社會是比比皆是。關于調崗,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嗎?下面和上海勞動仲裁律師一起來分析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改變勞動合同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做出改變。本條是員額調整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在進行崗位變動、工作內容變動等調整時,應當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與職工達成共識。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享有一定的勞動自主權,根據自身的發展,為了更好地順應經濟發展趨勢,往往需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調整,部門合并或解散也是一種正?,F象。因此,為了適應企業業務發展的需要,企業可以更改雇傭合同的內容,在不減少或損害職工報酬等前提下,職工應積極配合企業的安排。
其次,《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實際情況進行發生具有重大環境變化,致使我國勞動合同管理無法有效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合作協議的。勞動仲裁律師指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提供法律制度適用這一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現實情況不斷發生一些重大影響變化”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我們無法預見的變化,致使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信息或者一個主要條款無法及時履行,或者若繼續履行將出現成本過高等顯失公平的狀況,致使勞動合同研究目的就是難以得到實現。下列情形一般都是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真實情況可能發生一系列重大歷史變化”:(1)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從而導致用人單位遷移、資產價值轉移或者停產、轉產、轉(改)制等重大變化的;(3)特許經營活動性質的用人單位內部經營主體范圍等發生時間變化的。企業因業務結構調整而合并或解散部門,導致會計崗位人員變動,新職位與勞動合同約定不符,或者提高勞動關系解除,不能因為直接認定企業網絡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于一種以上情形,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完成支付平臺經濟利益補償,可以發現通過建立勞動仲裁解決。
三是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明確勞動合同的條款,是否同意“公司同意因業務調整而變更工作崗位”。 當公司提出轉崗時,不要急于確認簽字,并通過勞動仲裁進行賠償。
最后,勞動者作為弱者,應及時向專業勞動爭議律師咨詢,聽取他們的專業意見。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他們不應該把自己置于完全被動的地位,大膽提出問題,針對企業不合理的違法行為,大膽說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勞動合同仲裁向企業傳達維權的呼聲。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勞動仲裁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